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491民初194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49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一、被告张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28773.65元,利息64746.02元,违约金16000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的滞纳金16518.35元;二、被告张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与违约金(利息以28773.65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张萍负担。原告已预交部分,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18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