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青岛市商业银行湖北路支行, 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国风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国风集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国风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风集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商业银行湖北路支行与青岛国风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风集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国风集团天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青民四初字第11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公告送达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书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