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康伟,郭华,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883民初419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康伟、郭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康伟、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83民初41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