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锡山,王月香,张勇文,黄晓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青岛益惠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1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益惠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张锡山、王月香、张勇文、黄晓娟: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鲁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青岛益惠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045443.8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原告对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设定的、莱他项2015第170号、莱他项2015第171号、莱阳市房他证莱字第03449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621374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对张锡山、王月香、张勇文、黄晓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0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益惠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青岛益惠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