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鹏,杨益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27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益锋:本院受理原告任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鹏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杨益锋负担,被告杨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