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太湖景苑度假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民再100号,(2021)苏02民再100号之一,(2020)苏0211民再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太湖景苑度假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太湖景苑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2民再10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02民再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内容如下:(2021)苏02民再100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公告费560元由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