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瑞华,于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浩: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37331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证据材料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