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瑞华,于浩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于浩: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37331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证据材料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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