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杰,第三人-吴雪梅, 青岛信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4执异203号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信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杰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鲁0214执1381],姜杰申请追加第三人吴雪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0214执异203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