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谷超华,刘俊杰,第三人-吴成林,秦叶军,何文涛, 苏州趣培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13891号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林、秦叶军:本院受理了原告谷超华诉被告苏州趣培科技有限公司、刘俊杰、第三人吴成林、秦叶军、何文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591民初1389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