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健, 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济世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1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唐健: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189号原告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们向原告支付货款119532.83元,并承担每日1‰的滞纳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