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云贵,刘廷俊,张强,第三人-赵安康,刘刚, 四川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467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尚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廷俊:本院受理原告彭云贵与被告你、张强、第三人赵安康、刘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空港新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