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 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568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15686号原告王辉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料订购协议书》;2.被告退还物料款92789元;3.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9278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