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洋, 成都龙泉公正建筑机具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11134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龙泉公正建筑机具租赁站: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2民初11134号原告于洋诉被告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方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赔偿因无产权导致的无法出租损失120000元及利息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事项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