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波,尚斌, 成都晟和金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6116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晟和金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尚斌:本院受理(2021)川0193民初16116号原告周波与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621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4.二被告自2021年9月5日以未付款621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穷尽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