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俊, 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92民初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俊: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2民初16号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1384.9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