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超, 青岛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鲁0213民初250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金超: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城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1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补交购房款17992.8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7992.8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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