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磊,张海荣,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93民初5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磊、张海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9740.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2.原告对被告你们所有的位于锦江区晨辉路166号1幢1单元6层60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193民初52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