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桂芹,于广森,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于广森: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芹与被告于广森、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103.67元、交通费95元、复印费9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21207.6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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