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旭东,刘长青,杨云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青、杨云丽:本院受理原告徐旭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证据材料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