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淑芹,蒋淑娟,宫浩,于高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宫浩: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芹、蒋淑娟诉你与于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