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先念,柳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先念:本院受理柳春与黄先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