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烨,黄锋, 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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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瑞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黄锋:本院审理原告张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举证须知、廉洁办案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鹅湖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