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余之,李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徐余之诉你方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视为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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