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宜安,袁芳,第三人-高敏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206民初576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芳、高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甘宜安与被告袁芳与第三人高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06民初57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