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燕青,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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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燕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法庭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