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成都景宏制造餐饮有限公司 ,中海振兴(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1757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景宏制造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民初17573号原告中海振兴(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你公司2018年9月签订的《关于租赁成都中海环宇荟购物中心3层320-321单元之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9日解除;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4月9日期间剩余租金56676.21元、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4月9日的管理费265454.29元、代收电费114894.19元、消防改造费9928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及解除合同违约金为277996.84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为769274.13元、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20684.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6元,由原告负担5779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19577元。公告费52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