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兴菊, 东阳市正文护墙板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兴菊: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正文护墙板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74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20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静婷、丁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