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伟将,温洋洋, 浙江中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102民初17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柯伟将、温洋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柯伟将、温洋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22)浙0102民初17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8号,原江干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