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爱民, 张家港丰喆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82民初1058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陈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丰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058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家港丰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TFCG200160的《原辅料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二、被告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家港丰喆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5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陈爱民对被告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16840元,由被告宣城市腾科商贸有限公司、陈爱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锦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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