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德才,阳西县德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冯希媛,孙峪,孙俊兴,陶胜, 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721民初348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西县德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冯希媛、孙峪、孙俊兴、陶胜:本院受理原告梁德才诉阳西县德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冯希媛、孙峪、孙俊兴、陶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172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943984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梁德才;二、在被告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清偿第一判项所确定债务的,由被告冯希媛、孙峪、孙俊兴、陶胜各自在不能清偿部分七分之一的范围内向梁德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13860元,由被告阳西县德兴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冯希媛、孙峪、孙俊兴、陶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