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建军,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告丁建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举证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