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金山,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金山:本院已受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