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海锋, 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7983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海锋与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海锋和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于2021年12月7日解除;二、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海锋返还款项7691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6916元为基准,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海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9.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本院退回原告何海锋案件受理费4029.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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