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俊波, 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3民初2209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俊波:关于原告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蔡俊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费67437元。二、被告蔡俊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狮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71.85元。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俊波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受理费不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