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晓敏,陈楚东,林凯敏,赵锦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1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晓敏、陈楚东、林凯敏、赵锦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告陈晓敏、陈楚东、林凯敏、赵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86952.6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1日利息和罚息为人民币36591.05元;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592%计)。二、被告陈楚东、林凯敏、赵锦华对被告陈晓敏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被告陈晓敏、陈楚东、林凯敏、赵锦华连带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