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向国忠,王芳,向卫民,史慧典,胡义皖,陈有安, 肇庆绿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325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肇庆绿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忠、王芳、向卫民、史慧典、胡义皖、陈有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肇庆绿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忠、王芳、向卫民、史慧典、胡义皖、陈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绿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00300元,支付利息14038.26元、罚息10132.92元、复利49.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30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二、被告向国忠、王芳、向卫民、史慧典、胡义皖、陈有安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9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9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绿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肇庆绿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告向国忠、王芳、向卫民、史慧典、胡义皖、陈有安对该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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