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古文君,卓光映, 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吉亿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吉亿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文君、深圳吉亿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卓光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及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书、民事诉讼风险责任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古文君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货款30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226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利息为46125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平冈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