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端州,陈新宏,梁少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410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新宏、梁少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陈新宏、梁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新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6438.3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为4215.1元,之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新宏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端州支付律师费9532.67元。三、如被告陈新宏没有履行上述判项确定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新宏名下康乐北路二街8号702房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梁少凤对被告陈新宏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2.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93,合计58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新宏、梁少凤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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