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静, 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84民初329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内容
唐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唐静、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284民初329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唐静、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K2019200045865421);二、被告唐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80258.68元,利息32586.39元,本金罚息301.26元,利息罚息1447.4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此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请之日);三、被告唐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36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唐静提供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7号肇庆保利心悦花园14座1404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52.3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590元,由被告唐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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