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咪,郭松,吴为, 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轶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咪、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轶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郭松、吴为: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咪、江苏麟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轶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郭松、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山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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