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佳丽, 南京从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中城创展集团(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城创展集团(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佳丽诉被告南京从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城创展集团(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