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生桃, 南京市六合区张东祥水产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6民初410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生桃: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张东祥水产品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生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张东祥水产品商行支付货款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50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10元,由被告刘生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