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费婷,韩强, 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资中县鼎诚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691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费婷、韩强、资中县鼎诚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资中县鼎诚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其垫付的融资租赁购买挖掘机的首付欠款2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9767元,被告费婷、韩强为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69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