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江龙,郑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 ,成都市众兴运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3民初1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勇、成都市众兴运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127号原告王江龙诉被告你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你们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399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6399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郑勇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邛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