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雪红, 惠东县平山坤新服装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314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雪红: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平山坤新服装店诉被告张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雪红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雪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平山坤新服装店支付货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雪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