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启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新都天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21638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启福、四川新都天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21638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及利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