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亮,舒雪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5民初2494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亮、舒雪梅、四川金源大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5民初249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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