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和盛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金麦影业有限公司 ,无锡大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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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大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金麦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盛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法庭第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