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浙江和盛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金麦影业有限公司无锡大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无锡大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金麦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盛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法庭第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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