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选康,鲁术君,龚鲁,杜桂芳,周学英,余晨溪, 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84民初243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2437号原告龚选康与被告杜桂芳、周学英、余晨溪、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期间,原告龚选康去世,本院依法追加龚选康的继承人鲁术贞和龚鲁参加诉讼。现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应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鲁术君、龚鲁请求:1、判令被告杜桂芳、周学英、余晨溪三人在继承余刚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鲁术君、龚鲁支付赔偿金396,966元。2、判令被告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鲁术君、龚鲁支付赔偿金826,25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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