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君明,鞠红芬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鞠红芬:本院受理原告梁君明诉被告鞠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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